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变更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第八条:农业机械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的各项具体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农业机械登记业务。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农业机械登记申请的受理、检验等具体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五、六、七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号牌(临时号牌)、行驶证核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农业机械登记管理目录》;
2.农业机械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提交法定凭证、证明材料。
(二)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43号)第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十一条规定,农业机械所有权以生变化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办理农业机械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九、十条规定,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变更的情形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农业机械发生以下情形的需办理变更:
1.改变机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四)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业机械作为抵押物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农业机械未在抵押期内;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五)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注销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者灭失、或者其他其他原因。
在柳州市范围内申请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号牌(临时号牌)、行驶证核发、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登记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注册登记:(一)拖拉机登记申请材料目录(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参照执行)
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拖拉机购置发票等来历证明;
4.拖拉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
5.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1.《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
4.产品合格证明;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材料目录
1. 农业机械检验表或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 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其复印件
3. 行驶证。
由于目前尚无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外的2.2千瓦以上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所需材料的规定,所以暂参照拖拉机的提交材料执行
转移登记:(一)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目录(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参照执行)
1.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2.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拖拉机登记证书;
4.拖拉机行驶证;
5.拖拉机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
(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1.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4.行驶证;
变更登记:(一)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参照执行)
1.申请变更拖拉机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提交以下材料:
(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2)法定证明、凭证。
2.属于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提交以下材料:
(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2)法定证明、凭证;
(3)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来历证明复印件。
3.更换发动机的,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2)法定证明、凭证。
4.拖拉机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机后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2)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3)来历证明复印件;
(4)不属于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机型,还应当提交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证明、凭证。
6.拖拉机转入的,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拖拉机登记证书。
7.拖拉机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变更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前和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拖拉机登记证书;
(4)拖拉机行驶证;
(5)共同所有的证明。
(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1.《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行驶证;
4.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抵押登记:(一)拖拉机抵押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1、《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3、拖拉机登记证书;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拖拉机注销抵押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1、《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3、拖拉机登记证书。
注销登记:(一)拖拉机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农业机械参照执行)
1、《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拖拉机号牌;
4、行驶证;
5、登记证书。
备注:3、4、5项申请人无法提供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1、《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
2、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拖拉机号牌;
4、行驶证;
5、登记证书。
备注:3、4、5项申请人无法提供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收 费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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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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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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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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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机监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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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价费函(2014)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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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反光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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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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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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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各种牌证按此标准,不得加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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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不反光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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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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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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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费用,号牌工本费包括号牌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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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临时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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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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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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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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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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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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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费和照片塑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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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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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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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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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驾驶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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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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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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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拖拉机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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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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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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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价费函(2014)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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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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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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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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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价费函(2014)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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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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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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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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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价费函(2014)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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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632870
投诉电话:(0772)2620002
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变更登记流程图
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