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制度汇编
柳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编印
(2016年)
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3
柳州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制度 6
柳州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9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制度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15
柳州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规定…………………16
柳州市农机购置补贴责任制制度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农机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公正,补贴对象确定全过程公开、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对象名单,并在县、乡镇、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农机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条 购机人在申请购买补贴机具时,县(区)农机局按购机人申请先后顺序排出编号,补贴资金指标采取先到先办、用完资金为止的方式办理。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三条 补贴对象。为我市符合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机专业合作社、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的确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先来后到的顺序确定,用完资金为止。
第四条 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及数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数量按2014年广西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补贴标准按2014年广西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
第五条 市农机局、财政局组织县(区)农机局根据当地农机化发展需要对补贴资金需求进行调查摸底,编制下一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计划表》,明确资金计划配置(包括当地农机补贴资金投入情况、补贴机具种类、数量等),并将项目县(区)资金计划配置汇总后,向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财政厅申报。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程序
第六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发放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是申请、核发《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县区政务中心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提出补贴购机申请,农机部门对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核发《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二是购机。申请人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到自治区农机局公布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处自由谈价,全价购机。购机时,经销商必须当即向购机者全价开具正规税务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交给申请人。
三是办理现场核验和登记备案。申请人购机后,购机者带上所购机具和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者本人农补网“一卡通”存折,向农机部门申请对所购补贴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和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和核验后的农机具才能申请补贴资金结算。
四是公示、兑付购机补贴款。县(区)农机局对拟拨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名单在其所在的村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补贴机具相关材料汇总统一送县(区)财政局审核。县(区)财政局对农机局送来的购机补贴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县(区)财政局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银行账号上。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抓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合理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以保证购机补贴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农机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认真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县区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建立社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监督的管理机制,市、县(区)农机、财政部门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及时调查了解、处理群众投诉。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专项专用,做好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监督检查等工作。乡镇财政所要积极参与本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把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柳州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提高投诉和信访处理效率,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反政策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人员提供便利。投诉和信访人员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信箱、媒体及举报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认真处理。
三、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投诉和信访人员的接待处理工作。要设立投诉、信访和举报记录簿。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和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对简单一般的信访投诉反映,应在受理之日5天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对较复杂的投诉举报反映,要在30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在信访投诉举报查办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不听信一面之词,并注意工作方法。信访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
五、做好对投诉和信访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诉和信访材料,并对投诉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用语规范、方法恰当,可采取直接回复、约投诉人面谈回复等方式。
六、保护投诉和信访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举报、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举报、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问题处理。定期梳理投诉和信访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属个人问题,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对因推诿塞责、简单粗暴、疏于监督落实,或因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投诉信访不按时限要求核实上报,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重复投诉和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对相关农机部门予以通报,并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柳州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各县、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自治区农机局《关于深入推进全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桂农机办〔2011〕62号)文件要求,现制定柳州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内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量大面广,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分类整理,及时主动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补贴资金安排原则、实施范围、资金规模、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电话、地址、经销的补贴产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程序、资金结算及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购机者和供货单位的职责等。
(三)各县、区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及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执行进度和购机者清册等信息。
(四)各县、区农机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发布补贴政策的网址或在网上开通固定专栏的地址、电子邮箱等。
(五)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补贴工作纪律等。
二、信息公开渠道
(一)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主渠道作用。各县、区农机主管部门管理的网站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权威平台,凡是已开通网站的各地农机主管部门,都应在网站上开辟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有关信息。要增强农机化网站的信息搜索和查询功能,完善网上咨询、网上办事、网上互动等服务功能,努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要积极主动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和执行情况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二)不断丰富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形式。在重要的农时季节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时期,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与当地有影响力的报刊合作策划专版(专刊)等形式,充分发挥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的优势,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三)在农民群众缺乏上网条件的地区,要把补贴受理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通过当地电视台、政务大厅电子信息屏、农村广播、乡镇公告栏、流动宣传车、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进行公开。
三、信息公开时间要求
各县、区应增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时效性,农机购置补贴文件原则上应在签发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公开相关信息。要按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度、过程等信息的公开工作。按要求及时公布各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有关信息(包括补贴农户姓名、所在乡镇、补贴机具数量、具体型号及生产厂家、补贴额等),要公布到乡、村。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市农机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并以广西农机化信息网柳州市子网为平台发布全市重要的政策和信息。凡是当地设有政务服务大厅的,原则上都应在政务大厅内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审批等环节的工作,并在政务大厅内公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流程及受益对象有关信息。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有关信息报送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各县、区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农业机械化其他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协调推进,逐步建立和完善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各县、区要明确承办机构和责任人,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要把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与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做到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有专业人员管理,有专项经费支持。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要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有关文件,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三)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情况将作为考评各县、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制度
为了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通过实施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成效、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下一步推进政策落实、完善项目运行机制的建议,持续提高政策落实效果。
第二条:考核内容。一是为民办实事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绩效考评;二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评。
第三条:考核方法。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县(区)农机部门自评、市级核查、综合评估和汇总上报等几个步骤实施。
一是自查自评。由各市农机局对照绩效管理内容和具体指标,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
二是查验核实。市农机局成立评估小组,采取资料查看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县(区)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查验核实。资料审查:各县(区)对每一项指标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农机局对各县(区)农机局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逐一核实,并对每一项指标进行初步打分。实地考核: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部分县(区)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对初步打分情况进行修正后,形成绩效评价结果。与其他县(区)评分差异较大的,进一步核实,并作简要的文字说明。
三是综合评估。评估小组根据查验核实情况,评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第四条:考核安排。考核工作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的原则进行。每年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安排如下:一是市农机局制定并下发实施方案及指标体系;二是每年11月底,各县区农机局完成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报市农机局管理科;三是每年12月底,市农机局组织资料审查和实地考核。
第五条:结果运用。依据评估结果,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运用于下一年度绩效管理的全过程。对评估结果为优秀档次的县(区)农机部门,在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并通报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
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农业部农机化司延伸绩效管理相关精神,制定我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一、 补贴信息系统安全方面
(一)各单位必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操作补贴信息系统。
(二)用户的帐号必须专人专用,不得与他人共享帐号和密码。
(三)用户应妥善保管和定期变更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
(四)登录补贴信息系统的电脑要定时用杀毒软件查杀电脑病毒和木马程序,保障登录帐号和密码的安全。
(五)补贴实施过程中,所有用户应确保每两个工作日登陆一次补贴信息系统,检查系统使用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
二、补贴信息系统操作流程方面
用户需要查询帐号、解锁帐号、重置密码和对指标确认书进行超出权限范围的退回处理等,必须由所在单位向自治区农机局监督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
柳州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秩序,方便农民购买农机补贴产品,维护农民等购机者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农机局(以下简称区农机局)确认的在我市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及服务的经销(代理)商(以下简称经销商)的管理。经销商在农机补贴产品之外的经营活动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要服从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 经销商应诚实守信,必须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规范补贴机具经营服务行为,切实做到“三个严禁 八个不得 五个不准”,在其经销范围内不断建立健全健康规范的经销和售后服务网点。
第五条 经销商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经销农机补贴产品或代理产品,并积极发展经销点。鼓励经销企业跨区域设立销售点,在设立销售点时要到当地农机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销商应具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所需的设备、设施等硬软件和操作使用人员。
第七条 购机者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期内取得当地农机主管部门资格认可的在全区范围内,购买补贴目录内的农机产品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第八条 经销商应当听取购机者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主动地接受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经销商对购机者就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性能、配置、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及时的答复,并给购机者发放《明白纸》。《明白纸》的填写要真实、完整,不能漏项,尤其是购机款金额和补贴款金额一定要分别填写清楚。销售有关补贴机具时,要尊重购机者的自主选择权,帮助其选定适用机具,绝不能诱导或强制购机者购买某种特定的机型和选购件。按照有关规定,对购机者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和培训。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证》,公示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其所经营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指导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宣传相关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严格按照补贴目录确定的配置及相应补贴价格,由购货方自主议价后实行差价购机(购机者只交扣除补贴金额的差价部分即可购机),经销商必须按照全额向购货方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备注栏列明:购机款金额及补贴款金额(如有农民需要更换或增加配置的,也需注明清楚相应金额)。不允许只开具农民购机差价款金额。
第十二条 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十三条 经销商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购机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购机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维护经销商的合法经营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规范有序的健康发展。
实行补贴机具价格信息通报制度,经销商有义务向县农机局及城区农水局提供各补贴产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以便汇总上报市农机局,市农机局将整理各经销商销售补贴机具的价格信息进行全市公布。
第十五条 县农机主管部门及城区相关业务部门对本地经销商实施监督与检查,受理购机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市农机局备案。
第十六条 经销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档案。按时、如实填报购机补贴申报资料,积极配合各级农机部门做好销售核实和补贴申报等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地结算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经销商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暂停所经销产品购机补贴的申报。
(一)出现质量问题或纠纷不能及时妥善解决的;
(二)不按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的;
(三)违反补贴农机产品价格政策,强卖选购件或向购机者销售补贴目录以外的选购件变相涨价的;
(四)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损害国家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自治区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
(二)向享受购机补贴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产品的;
(三)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四)乱涨价、变相涨价或降低补贴机具配置的;
(五)不执行差价购机政策的;
(六)售后服务出现问题引起购机者群体性投诉的;
(七)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不服从农机主管部门管理和处理决定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行为的。
第十九条 经销商经销资质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其经销商资格自行中止。经销商资格中止或被取消的,由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证。
第二十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经销商及生产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柳州市农机购置补贴责任制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责任内容
(一)市级:柳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指导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公布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按要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向社会公布;公布自治区指定的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对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检查;指导各县区做好资金结算工作。
(二)县(区)级: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落实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制度,努力做到家喻户晓;科学制订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统筹农机化全面发展;严格执行补贴工作程序,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部署,按时间要求完成工作进度;用好管好农机购置补贴网络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严明补贴工作纪律,强化监督制度,确保不出现违法违纪事件。
二、责任实施
责任制实施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对本级责任制的实施负责。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覆盖市、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城区相关业务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三、责任奖惩
柳州市农机局对落实责任制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县(区)给予表扬。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的,视情况采取行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
四、责任追究
对于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属于管理部门责任的,视情况将采取定期不定期通报的方式向全系统通报,对于严重影响柳州形象的,要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属于个人责任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绝不姑息。
柳州市农机购置补贴责任制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责任内容
(一)市级:柳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指导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公布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按要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向社会公布;公布自治区指定的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对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检查;指导各县区做好资金结算工作。
(二)县(区)级: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落实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制度,努力做到家喻户晓;科学制订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统筹农机化全面发展;严格执行补贴工作程序,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部署,按时间要求完成工作进度;用好管好农机购置补贴网络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严明补贴工作纪律,强化监督制度,确保不出现违法违纪事件。
二、责任实施
责任制实施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对本级责任制的实施负责。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覆盖市、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城区相关业务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三、责任奖惩
柳州市农机局对落实责任制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县(区)给予表扬。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的,视情况采取行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
四、责任追究
对于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属于管理部门责任的,视情况将采取定期不定期通报的方式向全系统通报,对于严重影响柳州形象的,要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属于个人责任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绝不姑息。